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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于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662元

洪于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3931元

洪于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1240元

洪于雯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9839元

洪于雯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