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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堂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75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14元
林堂海
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
002
新臺幣24638元
林堂海
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
003
新臺幣3986元
林堂海
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