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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蔡上元  
            蔡上民  
            蔡上正  
            蔡萬國  
            蔡定宏  
            蔡文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東戶名
 001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1
 500
蔡上元
 002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1
 500
 蔡上元
 003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
 1
 500
蔡上正
 004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5
 1
 500
蔡萬國
 005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6
 1
1000
蔡上民
 006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1
1500
 蔡定宏
 007
界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1
 500
 蔡文修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