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蔣璭鴻即蔣森霖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雖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87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惟上開執行名義上所載之債權人非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不得持上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