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24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秀燕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
係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