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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三商朝日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胡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及保險契約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可領取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