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旭芳
複代理 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森源、陳江圓珠、陳敏惠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陳江圓珠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已歿債務人陳江圓珠之繼承人資料,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該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