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9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梁校銘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梁校銘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及信義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