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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856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潘馥筠  
           住○○市○○區○○○路00號16樓  
債 務 人 山京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添泉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公司設於高雄市橋頭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等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