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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李武憲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啓倫  住○○市○○區○○路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王啓倫對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查詢勞保、郵局及保險資料。經查,聲請人指定上開第三人址設桃園市龜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