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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聖強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對債務人鄭文壽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債務人郭聖強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及強制執行法條第 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