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姜岢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陳青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