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薛瑜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3日、同年8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許峰賓建築師事務所洽繳鑑價費用之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8月1日、同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不能進行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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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