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5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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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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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蘇群即蘇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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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帳號及保險契約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可領取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