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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2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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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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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朝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莊朝原之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