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11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信文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
1
電話:00-0000000*71527
上列債權人與秉宏精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翁宗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
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日及10月23日函知債權人應補正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該函分別於113年8月8日及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以致不動產及共有人現況不明,拍賣公告無法詳細訂定,亦無法送達,故該補正程序亦屬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債權人逾期不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於裁定確定後,由本院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