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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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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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邱振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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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所得資料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開戶資料,惟相對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