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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呂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呂健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640,000元②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8年12月23日②140年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呂健民於①108年12月31日②110年2月9日③11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60,000元②1,800,000元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12月31日②113年2月9日③118年4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616,087元②1,799,894元③1,530,5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等影本各3件、透支動用/收回記錄查詢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文衡段
1187
9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文衡段
1188
16.00
4分之1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範圍
001
278
臺南市○○區○○里○○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35.75
47.55
83.3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