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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卜子育(兼卜冠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世琳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翠琳 

債  務  人  卜尹媜即卜冠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卜冠華(已歿)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世琳有限公司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
  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40年5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債務人世琳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7日邀同第三人陳翠琳、
  卜冠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
  至125年5月18日止,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世琳有
  限公司等自113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4,136,5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又第三人卜冠華乃於113年1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卜子育,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
  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
  事項、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退回信封等件影本及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世琳有限公司、陳翠琳、卜尹媜即卜冠華之繼承人及相對人卜子育(兼卜冠華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世琳有限公司、陳翠琳、卜尹媜即卜冠華之繼承人及相對人卜子育(兼卜冠華之繼承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世琳有限公司、陳翠琳、卜尹媜即卜冠華之繼承人及相對人卜子育(兼卜冠華之繼承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成光段
1017
8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9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地下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355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8.05
51.78
51.78
14.21
49.25
215.0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27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