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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賴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俊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580,000元②4,18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37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賴俊維於107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630,000元,借款期限至137年7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755,1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影本4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3512
1594.00
10000分之162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18709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6.66
48.85
135.5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
37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87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