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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天耀 
相  對  人  陳孟妤 

            陳姸縈 

債  務  人  陳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孟妤、陳姸縈及債務人陳育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孟妤、債務人陳育騰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孟妤於110年8月10日邀同債務人陳育騰為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8 月18日止,
  約定以1個月為1期,貸款期間之每期攤還本息金額係依年金
  法按240期核算,最後1期(114年8月18日)按貸款餘額及應
  繳利息一併清償。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時,聲請人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陳孟妤於112年8月發生逾期情形,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無效,寄發通知函後亦無回應,依上開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520,272 元及利息、違
  約金仍未清償。另相對人陳孟妤、陳姸縈及債務人陳育騰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2月15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
  對人陳孟妤、陳姸縈,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 件,授信明細查
  詢單1件,催告函及退回信封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陳「妍」縈,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南新段
187
79.34
全部
相對人陳孟妤、陳姸縈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面積單位
001
244
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9.41
49.41
98.82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陳孟妤、陳姸縈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