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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吳喬瑋  


債  務  人  林采誼即采誼商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采誼即采誼商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林采誼即采誼商行於112年12月7日簽發面額3,691,2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12日之本票1紙,詎經聲請人於113年5月14日向債務人提示,尚欠本金3,615,200元未獲付款,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債務人林采誼即采誼商行已於113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喬瑋,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地籍圖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220-61
1238.00
1254分之34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220-953
10.00
1254分之34
003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000-0000
6.00
1254分之34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10353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1.80
71.8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9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10344建號,權利範圍3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