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美芳
債 務 人 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黃美芳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嘉義縣太保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