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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梁佑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梁佑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梁佑丞於①112年8月9日②112年11月16日③112年11月1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①1,446,000元②11,060,000元③5,660,000元,到期日為①113年8月2日②113年8月2日③113年8月2日之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柳營區
八老爺
八老爺
452
6632.00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98
臺南市○○區○○○00○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3層樓房加強磚造、木造
208.45
169.78
124.58
502.81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木造
6.
18
平方公尺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範圍
002
150
臺南市○○區○○路○段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1層樓房鋼鐵造、磚木造
1938.69
1938.69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