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郭清水
債 務 人 郭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清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郭忠興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手續費、損害賠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忠興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貸為期84個月,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積欠未繳金額達分期金額2期數額時,未到期之應清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郭忠興自113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累積6月份至8月份共2期金額應繳未繳,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即償還全部借款,尚欠本金923,2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協議書、律師函、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郵件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