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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曾育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曾育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8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曾育玄於①106年8月14日②106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0元②1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6年8月14日②126年8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7月份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058,940元②105,8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催告函等影本各2件及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合段
1073
4584.09
10000分之22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001
1334
臺南市○○區○○里○○街0號地下三層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
84
4
.84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94
   共有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4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2
1645
臺南市○○區○○里○○街0○0號八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4.53
44.5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6.
46
6.
0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共有部分:六合段18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