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楊孟娟
債 務 人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孟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提供擔保,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5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000元②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9月28日②114年9月2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178,676元②933,720元③146,334元④62,718元⑤715,486元⑥306,64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綜合授信約定書、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影本4件、放款交易明細影本14件、借款約定條款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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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鹽東段16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9 共有部分:鹽東段16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