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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林潔岑
相  對  人  龔宏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龔宏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770,000元②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31年5月14日②141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龔宏城於①107年12月19日②111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860,000元②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0年12月19日②133年6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按期繳納,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6,808,82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借據)、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等影本各2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國泰世華銀行放款交易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北區
立人
52
5924
10000分之30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24層
25層
露台
001
2088
北區公園南路358號24樓之2
52
2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07.56
45.83
153.39
6.77
39.08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20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同段20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地下二層
002
1571
北區公園南路358號地下二層
52
25層鋼筋混凝土造管理員室
8.13
8.13
427分之2
共有部分:同段20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