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信文
相  對  人  陳信成即陳信呈 


債  務  人  天美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成即陳信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信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信呈於112年11月1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36,219,5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17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頂安段
122
190.06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頂安段
122-1
93.40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頂安段
176
238.79
全部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頂安段
179
216.64
全部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頂安段
179-4
19.84
全部
006
臺南市
安南區
頂安段
183-3
191.85
19185分之8564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942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45.19
146.68
146.91
125.34
18.56
582.6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9.69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