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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鄧美足  


相  對  人  張沛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沛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內發生之借款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沛容於113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6月25日,同時簽發本票一紙為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4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段
492
1661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段
493
5984.00
18510分之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