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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9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劉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附表所示本票乙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該本票上記載付款地為「台北市○○○路0段000號10樓」。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596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001
84年3月14日
950,000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