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翁寬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凃順德(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5月14日
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里○○路000巷00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查,本院業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498
號裁定選任謝宗諺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凃順德之遺產管理人,
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調閱上開案
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
,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