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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王黃罕即王黃氏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 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34年7月22日死亡,聲請人前經鈞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01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公示催告,由鈞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已於109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因被繼承人遺留地價稅欠稅,逐年累計已達新台幣(下同)20,781元,且義稠段656-2地號土地因空地雜草叢生遭臺南市鹽水區公所函文催告改善,經聲請人雇工除草支出1000元,以及聲請人遺產管理人報酬31,500元(含其他應由遺產負擔之程序費用),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支付之相關費用共計53,281元。而被繼承人遺留遺產僅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再考量被繼承人早於34年7月22日死亡,召開親屬會議顯有困難,為清償上開欠稅及費用,請求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之上開遺產,以利清償遺產管理人相關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書及臺南市鹽水區公所公文等為佐,且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010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等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另聲請人為清償遺產管理相關費用,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王黃罕即王黃氏罕所遺留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分之3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分之3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