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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俊賢  
相 對 人 邱建智  
      邱建升  
      邱建豪  
      謝邱速  
      邱來福即邱文凱之繼承人
           
      邱文榮  
      邱文化  
      邱文科  
      陳淑芬  
      方馨儀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育源  
相 對 人 陳瑞棋  
      陳淑芳  
      王邱錦鳳 
      林茂連  
      林茂生  
      郭林美霞 
      林秀美  
      王裕光  
      王裕悰  
      李俊德  
      李美雀  
      李美玉  
      王秀華  
      馮文金  
      馮玉梅  
      李馮碧桃 
      陳馮碧秀 
      馮文宗  
      沈陳唇  
      陳林來  
      劉陳金戀 
      陳金鳳  
      陳聖賢  
      陳錦賜  
      陳金德  
      劉鳳朱兼劉新期之繼承人
              
      劉宗林  
      林陳秋月 
      胡陳冷  
      謝元助  
      謝元成  
      謝雅靖  
      謝婷婷  
      謝姗姗  
      謝帛橙  
      謝松芳  
      謝松永  
      謝勝荃  
      謝冠毅  
      謝秀娥  
      謝明勲  
      謝壁如  
      謝雅琇  
      謝瓊慧  
      謝幸容  
      謝靜宜  
      謝佩砡  
      謝幸秀  
      謝穎   
      邱克勤  
      邱主恩  
      李秀美  
      李福  
      謝東融  
      謝和輝  
      李貴  
      李財添  
      郭仙明  
      謝郭秋香 
      郭宗緯  
      郭子維  
      蔡宗翰  
      蔡慶忠  
      郭雅慧  
      郭冠霆  
      王慧娟  
      王慧真  
      王裕仁  
      王裕昌  
      鄭瑞祥地政士即謝明宏之遺產管理人
           
      李良枝  
      李逸民  
      李明和  
      李諄彥  
      林瑞成律師即李水車之遺產管理人
           
      郭明進  
      林郭鳳娥 
      郭明貴  
      郭明雄  
      洪李彩蓮 
      李正坤  
      李秀鳳  
      李春菊  
      李正宗  
      唐繡霞  
      唐語辰  
      蔡右林  
      唐立釤  
      杜謝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瑞祥地政士即謝明宏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謝明宏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邱建智、邱建升、邱建豪、謝邱速、邱來福即邱文凱之繼承人、邱文榮、邱文化、邱文科、陳淑芬、方馨儀、方育源、陳瑞棋、陳淑芳、王邱錦鳳、林茂連、林茂生、郭林美霞、林秀美、王裕光、王裕悰、李俊德、李美雀、李美玉、王秀華、馮文金、馮玉梅、李馮碧桃、陳馮碧秀、馮文宗、沈陳唇、陳林來、劉陳金戀、陳金鳳、陳聖賢、陳錦賜、陳金德、劉鳳朱兼劉新期之繼承人、劉宗林、林陳秋月、胡陳冷、謝元助、謝元成、謝雅靖、謝婷婷、謝姗姗、謝帛橙、謝松芳、謝松永、謝勝荃、謝冠毅、謝秀娥、謝明勲、謝壁如、謝雅琇、謝瓊慧、謝幸容、謝靜宜、謝佩砡、謝幸秀、謝穎、邱克勤、邱主恩、李秀美、李福、謝東融、謝和輝、李貴、李財添、郭仙明、謝郭秋香、郭宗緯、郭子維、蔡宗翰、蔡慶忠、郭雅慧、郭冠霆、王慧娟、王慧真、王裕仁、王裕昌、郭明進、林郭鳳娥、郭明貴、郭明雄、洪李彩蓮、李正坤、李秀鳳、李春菊、李正宗、唐繡霞、唐語辰、蔡右林、唐立釤、杜謝罔市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瑞成律師即李水車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水車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貳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良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貳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逸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明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諄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
  ㈠相對人郭陳梅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8日死亡,且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當事人,故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案件不予列計為當事人;又相對人劉新期已於113年2月28日,部分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31號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劉新期之繼承人為劉鳳朱,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皆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㈢除「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之訴訟費用外,聲請人另主張其曾支出家事聲請費1,000元及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1,000元,需一併請求相對人給付。惟查,上開費用係聲請人分別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謝明宏、李水車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所支出之費用,且分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01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明宏之遺產負擔。」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諭知「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是聲請人於本件併聲請裁定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14,464元
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
不動產估價費
89,000元
由聲請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於111年10月25日繳納54,000元;於112年8月29日繳納35,00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5,550元
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於111年2月25日繳納400元;於111年4月20日繳納6,075元;於111年10月3日繳納4,075元;於112年8月2日繳納5,000元)。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600元
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於110年12月1日繳納40元;於112年3月31日繳納560元)。
戶籍謄本規費
3,165元
由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繳納(於110年12月1日繳納135元;於110年12月2日繳納600元;於110年12月6日繳納1,305元;於110年12月7日繳納345元;於110年12月8日繳納45元;於111年2月25日繳納135元;於111年3月1日繳納30元;於111年3月2日繳納120元;於111年6月7日繳納120元;於111年6月22日繳納75元;於112年4月13日繳納255元)。
合計:新臺幣122,779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李俊賢
4分之1
---------
2
邱建智等95人
(註1)
24分之6(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30,695元
3
林瑞成律師即李水車之遺產管理人
12分之1
10,232元
4
李良枝
12分之1
10,232元
5
李逸民
16分之1
7,674元
6
李明和
24分之5
25,579元
7
李諄彥
16分之1
7,674元
註1:邱建智等95人即:
邱建智、邱建升、邱建豪、謝邱速、邱來福即邱文凱之繼承人、邱文榮、邱文化、邱文科、陳淑芬、方馨儀、方育源、陳瑞棋、陳淑芳、王邱錦鳳、林茂連、林茂生、郭林美霞、林秀美、王裕光、王裕悰、李俊德、李美雀、李美玉、王秀華、馮文金、馮玉梅、李馮碧桃、陳馮碧秀、馮文宗、沈陳唇、陳林來、劉陳金戀、陳金鳳、陳聖賢、陳錦賜、陳金德、劉鳳朱兼劉新期之繼承人、劉宗林、林陳秋月、胡陳冷、謝元助、謝元成、謝雅靖、謝婷婷、謝姗姗、謝帛橙、謝松芳、謝松永、謝勝荃、謝冠毅、謝秀娥、謝明勲、謝壁如、謝雅琇、謝瓊慧、謝幸容、謝靜宜、謝佩砡、謝幸秀、謝穎、邱克勤、邱主恩、李秀美、李福、謝東融、謝和輝、李貴、李財添、郭仙明、謝郭秋香、郭宗緯、郭子維、蔡宗翰、蔡慶忠、郭雅慧、郭冠霆、王慧娟、王慧真、王裕仁、王裕昌、鄭瑞祥地政士即謝明宏之遺產管理人、郭明進、林郭鳳娥、郭明貴、郭明雄、洪李彩蓮、李正坤、李秀鳳、李春菊、李正宗、唐繡霞、唐語辰、蔡右林、唐立釤、杜謝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