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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德智  
相  對  人  會豐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洪彩珠



相  對  人  梁庭禕  



            梁峰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