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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謝筠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2,384元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前揭規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384元,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22,384元
(聲請人繳納)
112年10月24日審電字第3774號收據
證人日旅費
708元
708元 
(相對人繳納) 
113年4月17日
1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