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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黃秀美  

            黃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核,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40元,係聲請人先行繳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240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