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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楊茂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费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裁判費
30,700元
由聲請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