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1號
異 議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易萬順即易文彬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935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