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
異 議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異議人與相對人許清亮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