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宏霖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