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郭淑珠
陳筱雯
陳筱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玉山等2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計算式:6,500,000元(依本院司家調字卷第17頁所示訟爭不動產標的買賣總價)×1/5(兩造公同共有持分)×3/75(原告應繼分比例)=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