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杜順明即捷順水電工程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陳明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溫玫芳即長鑫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郭晏甫律師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十四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朱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