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養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扣除先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2萬5448元(計算式:2萬5948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