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寬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昌和工程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