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儷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圓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珺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4,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