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黃仁郁即海長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引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新台幣(下同)180萬元及其反訴敗訴部分1,118,931元(含起訴前利息),共2,918,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