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3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