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閤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民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2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