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閤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毅
被 告 鄉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伯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
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26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